2月7日,國家商標局依法作出決定,駁回湖北四通米業有限公司撤銷福州米廠“稻花香”注冊商標的申請。2017年12月14日,國家商標局調研組來我市實地調研“稻花香”商標情況。經過雙方答辯和實地調研,國家商標局認定,福州米廠“稻花香”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大米”商品上,經過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湖北四通米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稻花香”商標已經演變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撤銷理由不能成立,福州米廠“稻花香”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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