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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股東大會議事規則(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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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股東大會議事規則(2018年4月)

附件 8: 周大生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周大生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行為,保證股東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及《周大生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相關規 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 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批準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交易事項; (十四)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 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事項; (十五)審議批準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 30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5%以上的關聯交易; (十六)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七)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 期經審計凈資產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四)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的 50%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七)證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其中股 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三)項擔保行為的,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條 公司進行下列交易(公司受贈現金資產的除外),且達 到如下標準的,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交易標的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萬元; (三)交易標的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 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本條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租出資產; (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七)贈與資產; (八)債權或者債務重組;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簽訂許可協議。 第七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 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后的 6個月內舉行。 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 2個月內召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2 個月 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 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要求之日計算。 第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會議室或公司屆時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其他地點召開。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十條 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 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 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當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 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 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 5 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 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 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配合。董事會應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十七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 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 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并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 20日前,將會議召開的 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 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 9:30,其結束時間不 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 3:00。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 7 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 通知中應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 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 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 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 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表決權。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 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還應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六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 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二十七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二十八條 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上述相關憑證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視為出席本次會議資格無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身份證資料虛假或無法辨認的; (二) 傳真登記的委托書樣本與實際出席本次會議時提交的委托書簽字樣本明顯不一致的; (三) 授權委托書沒有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 (四)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會議的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有其他 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因委托人授權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證明委托 人合法身份、委托關系等相關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股東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會議資格被認定無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 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應當依據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提供的公司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 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 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本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 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三十五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六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大會主持人應保障股東依法行使發言權。 股東或股東代表發言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事先填寫發言單,發言單應當載明發言人姓名(或名稱)、代表股份數(含受托股份數額)等內容;股東或股東代表發言的先后順序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二)每一發言人發言,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三)針對同一議案,每一發言人的發言原則上不得超過兩次; (四)股東或股東代表應針對議案討論內容發言。 股東或股東代表違反前款規定的發言,會議主持人有權拒絕或制止其發言。 第三十七條 對股東或股東代表提出的問題,由董事長或總經理 作出答復或說明,也可以指定有關人員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持人有權拒絕回答質詢,但應向質詢者說明理由: (一)質詢與議題無關; (二)質詢事項有待調查; (三)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討論議案時,會議主持人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討論。 在股東大會進行過程中,會議主持人有權根據會議進程和時間安排決定暫時休息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出席會議的股東和 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制作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及監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四十一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章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 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報告; (七)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發行債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超過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 (六)股權激勵計劃; (七)公司回購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 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 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審議公司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參 加審議該關聯交易,并可就該關聯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產生的原因等向股東大會作出解釋和說明,但在表決時應當回避且不應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 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該關聯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依照大會程序向到會股東闡明其觀點,但在投票表決時必須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公司的決定。 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 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是,該關聯交易事項涉及公司章程規定的需以特別決議通過的相關事項時,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有關關聯交易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由兩名以上非關聯股東代表 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股東大會決議中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四十七條 股東大會在審議重大關聯交易時,董事會應當對該 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發表書面意見,同時應當由獨立董事就該關聯交易發表獨立意見。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 種方式和途徑,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 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總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五十條 董事及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董事會 提出選任董事的建議名單,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由監事會提出擬由股東代表出 任的監事的建議名單,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二)持有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或向公司監事會提出監事候選人。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持有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選舉二名或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時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選舉董事、監事時,每位股東擁有的投票權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數乘以應選出的董事、監事人數的乘積。股東既可以將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位董事、監事候選人,也可以將投票權分散行使,投票給數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最后按照得票多少決定當選董事、監事。 第五十二條 公司實施累積投票制時,董事或監事當選的原則 如下: (一)每位股東所投的董事、監事選票數不得超過其擁有董事、監事選票數的最高限額。如有股東所投選的董事、監事的選票數超過該股東擁有的董事、監事最高選票數,該股東的選票作廢。 股東對 某一個或某幾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總數等于 或少于其累積表決票數時,該股東投票有效,累積表決票與實際投票數的差額部分視為放棄。 (二)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人數及結 構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投票完畢后,由股東大會監票人清點票數,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得票情況。根據全部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各自得票的數量并以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為限,按照得票多少為序來確定最后的當選人,但每位當選董事或監事的最低得票數必須超過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以未累積的股份數為準,下同)的二分之一。 (三)如果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超過參加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 股份權數二分之一以上選票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人數,則得票多者為當選;若因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的票數相同而不能決定 其中當選者時,則對該等候選人進行重新進行投票選舉,并以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四)如果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超過參加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權數二分之一以上選票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人數少于應選董事 或監事人數,但已當選董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則缺額在下次股東大會上選舉填補。若當選人數少于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且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或監事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則應對未當選董事候選人進行 第二輪選舉;若經第二輪選舉仍未達到上述要求時,則應在下一次股東大會對缺額董事或監事進行選舉。 第五十三條 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選舉的提案,應當對每一個 董事、監事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 第五十四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 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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