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封判決書是一次終審判決,理清事情的來龍去脈還要從一審說起。
時間回到2016年,洛陽杜康以白水杜康突出使用“杜康”文字標識,弱化“白水”二字,并將其排列成“泉”字,以至于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為由提起訴訟。

▲白水杜康某產品包裝
到了2017年6月,洛陽杜康訴訟案代理方萬慧達北翔集團發文稱,洛陽杜康取得勝訴。根據法院判決結果,白水杜康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停止侵權行為,并向洛陽杜康支付1500萬元賠償金。
對于這個結果,白水杜康不服,洛陽杜康也不滿,于是雙雙提出上訴。這便有了本月16日這起終審判決。
白水杜康終究是敗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白水杜康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并判處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第9718165號、152368號、9718179號、971815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云酒頭條(微信號:云酒頭條)查詢獲悉,四個注冊號均為“杜康”商標。
這里可以做一個猜想,假如白水杜康沒有恰當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它是否將要暫停杜康系列產品銷售、更換酒標設計?
但無論如何,這并不意味著杜康之爭由此落幕。
可以看出,這場訴訟的立足點并非“白水杜康”這個商標是否合法,而是白水杜康對“白水”二字的“縮小化處理”是否對洛陽杜康構成侵權。
也就是說,“白水杜康”這個商標依舊有效。
東漢末年,曹操面朝大海、長身而立,詩云:“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1800多年過后,“杜康”商標之爭的“上半場”,還真如“三國爭霸”一樣激烈而繁復。
這場杜康之爭,上半場和下半場的分界線是2009年伊川杜康與汝陽杜康宣布合并,雙方共享“杜康”商標,并共同組建洛陽杜康。
2009年以前,地緣上更親近的伊川杜康與汝陽杜康之間可謂“戰火紛飛”,雙方業務員甚至在鄭州開糖酒會期間公然大打出手。
雙方合并后,河南杜康投資集團董事長劉更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從前只要伊川杜康開發一款酒,培養了好長時間,賣300塊錢一瓶,等有了市場份額和知名度,汝陽杜康馬上就會開發一個和我雷同的酒,賣260塊,對市場進行瓦解和摧毀。”
足見商標之爭所帶來的彼此消耗。
等到伊川杜康與汝陽杜康合并之后,這場商標紛爭轉入下半場,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之間曠日持久的對壘由此開啟,彼此消耗卻仍在進行。
雖未再現大打出手這等“血腥畫風”,但雙方幾乎“滿世界”在打官司。
比如,2016年,白水杜康在渭南中原起訴洛陽杜康商業詆毀,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斷,支持白水杜康。同年,天津、北京等主管部門給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他們以當地企業銷售突出使用“杜康”的白水杜康白酒侵犯商標專權,并做出《責令改正通知書》。
有趣的是,白水杜康與洛陽杜康商業詆毀糾紛案,還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就在今年4月,就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之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白水杜康對洛陽杜康不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決。
追溯“杜康之爭”的起源,最初要歸結到杜康酒的誕生早于《商標法》。
上世界70年代,伊川杜康、汝陽杜康、白水杜康先后成立,紛紛生產杜康酒。1981年伊川杜康注冊“杜康”商標,在有關部門協調下,三家共同使用。等到1983年《商標法》正式實施,伊川杜康與其他兩家簽署協議,允許其使用“杜康”商標。
整個計劃經濟時代,“三位杜康”相安無事。然而到了1992年,市場經濟喚醒了商標之爭。21世紀以來,三家先后經過破產重組,資本力量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戰爭炮火。
就在這段“杜康之爭”里,中國酒業起起落落,已經走過了幾個不同時代。如今,白酒行業正在煥發不同以往的蓬勃生機。而囿于商標之爭,杜康們錯過的風景或許真的難以追回。
這一點從近一兩年的河南市場便可略窺一二。
過去一年,即便不談在河南市場強勢表現多年的洋河、古井,茅臺、五糧液、汾酒在河南市場切走的蛋糕也足以令人警醒。
2017年,汾酒圍繞鄭州周邊的焦作、周口、駐馬店和濮陽等地開展了一連串的文化巡演,網絡覆蓋其在河南的重點市場,同時“網眼夠細”——活動直接下沉到精選的重點縣級市,與消費者面對面互動。
茅臺醬香酒則在河南打了一套“組合拳”,在河南舉辦大規模的招商會后,“茅臺醬香萬家共享”千人品鑒會也走進鄭州,用品鑒會的方式與“醬粉兒”互動,增進人們對茅臺醬酒的認知。
對白酒企業來說,這是一個跑得稍慢就要落后的時代。倘若不能在這一時期集中精力向前沖,落下的功課可能難以彌補。
這是一場歷史的紛爭,誰又將成為“終結者”,是法律,還是市場,抑或是一個共處的和平界限、一個共同的利益支撐點?至少,失去的已經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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