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大河報報道了從周口太康縣來鄭務工的李先生,在德克士上班期間摔倒致骨折,德克士店方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甚至稱不認識當事人的事情。在勞動仲裁結果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之后,店方表示,此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店方不做任何回應。本報報道發出后,在網絡上引起熱議。昨日,涉事德克士加盟店的負責人對本報報道作出回應,提出懷疑李先生存在“勞動碰瓷”行為。同時,德克士鄭州子公司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會介入調查核實。
不承認李先生是店里員工,懷疑存在“勞動碰瓷”
在此前的報道中,李先生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錄像、工裝照片等證據,證明自己與涉事德克士店存在勞動關系,涉事德克士店的員工也證實李先生是在德克士上班期間出的事故。而該店的負責人卻否認李先生是自己的員工,甚至還表示不認識李先生。那么,李先生到底是不是涉事德克士店的員工?該店負責人否認的依據又是什么呢?
昨日下午7時許,自稱是涉事德克士加盟店實際負責人的楊先生來到大河報社,針對本報報道,楊先生也表示:李先生不是德克士店的員工,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且李先生在事發時,還和另一家公司存在有勞動關系,他懷疑李先生存在“勞動碰瓷”可能。
楊先生說,自己是涉事德克士店的實際負責人,但平時不在餐廳,對于這一事件,他是事后進行了了解。當事人李先生是在去年10月下旬,通過招聘信息來到店里應聘,但當時沒有通過面試,是李先生主動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工資,先到店里學習,而此后李先生也沒有來上班,直到事發當天下午才來到店里,之后就在店里摔到受傷。
此外,楊先生介紹說,他查詢到在事發時,李先生和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且該單位還在為他繳納社保,楊先生也出示了他打印一份的社保繳納記錄,記者看到,確實有一家物業公司一直為李先生繳納社保,直至今年的4月份。
楊先生說,他們據此懷疑是故意去他們店里進行“勞動碰瓷”,所以店方堅持走司法程序,“最終法院怎么判,我們就怎么執行,這對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
昨日下午,記者還去到位于鄭州市文化路上的鄭州德克士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頂新國際集團鄭州子公司),該公司企劃部的一位負責人王女士表示,公司也會對此事進行調查落實。
通過面試入職,入職后還沒來及向原單位辭職
對此,李先生也做出解釋說,他在入職德克士之前,確實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去了德克士之后,還沒來得及和原單位辦理辭職手續,各項社保原單位也一直在為他繳納,之后不久就發生了自己受傷的事情。
對于楊先生所指的自己“沒有通過面試,是在無報酬學習”的說法,李先生也予以否認。他稱自己是通過面試入職的,和店方約定了工資待遇,每天都按時上班,只是德克士店并未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這些內容,德克士店的員工都有相應的證言。
職工在兩個單位同時就業,不影響工傷責任認定
那么,在前一個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李先生和德克士店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能成立呢?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于繼春律師向記者介紹說,用人單位在招錄新員工時,本身就負有對員工是否有勞動合同進行審查的義務。此外,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的司法解釋中也寫明: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于律師解釋說,如果當事人和德克士店之間的勞動關系,最終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話,德克士店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此外,對于勞動仲裁的生效問題,記者昨日也咨詢了惠濟區人社局仲裁辦的工作人員孫女士。孫女士說,如果李先生在入職之初,和德克士店簽訂有勞動合同,或者其銀行賬戶里有工資的往來,那么他就可以據此直接去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李先生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拿到過工資,所以只能通過勞動仲裁來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現在仲裁結果雖然已經出來了,但只有在雙方都沒有上訴的情況下,仲裁結果才能生效,李先生才可以據此去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后續的流程。如果有一方上訴的話,則必須等法院審判的結果出來之后,才能繼續往下進行。
目前,德克士店已經就勞動仲裁結果向惠濟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對于此案件的進展,本報也會持續關注。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 記者 丁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