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u00A0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潤天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潤天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訴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廖秋萍,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壯族,身份證住址:廣西賓陽縣賓州鎮楓江街40號)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本院根據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原告訴請本院判令:一、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合同編號:RT-GL2016042601);二、被告向原告交還車牌為桂CR8151的車輛(發動機號為D009252,車架號為LNBSCCBKXDF020679);三、被告從2016年6月17日起按每月5068.29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將車輛交還給原告之日止;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租金違約金7185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