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女士投訴的這家“翰皇”店位于經二路 實習生戚敏 記者張丹丹 攝
2010年前后,殷女士的家人在經二路一家“翰皇擦鞋店”辦了一張儲值會員卡。2015年12月,一次偶然的機會,殷女士在家中翻出這張會員卡。這家“翰皇”店的負責人卻表示,會員卡年久失效,想“激活”必須再充值。
殷女士表示,她手中“翰皇”會員卡的發卡方是經二路414號“翰皇擦鞋店”,2015年12月27日,她去該店出示會員卡消費時,店員表示這張卡辦卡時間太久了,能不能繼續使用需要請示門店的負責人。那位店員致電負責人后告訴她,這張卡已經“過期”了,卡內75元余額已被凍結,如果想繼續使用余額,必須再次充值到200元。對此,殷女士感到不解。在其所持會員卡的背面有“貴賓卡使用說明”,其中第三款中寫道:“此卡只限擦鞋服務使用,在可接受服務之次數內長期有效。”
2015年12月31日,記者來到殷女士所說的“翰皇”店。記者說明來意后,店員撥通了負責人的電話。在電話中負責人表示,殷女士的會員卡是2010年前后辦的,當時給她辦卡的工作人員是否曾告知使用期限已無法核實,不過就算店員沒有告知,店里也有告知牌,“2010年公司就規定掛牌”。
記者在店內找到了她所說的“會員須知”和“會員卡”兩張告知牌。“會員須知”第3條寫道:“請注意您會員卡的使用期限。會員卡面額少于或等于10元時,須充卡,否則本店有權收回主卡”。“會員卡”則規定了不同面值的充值卡的有效期:200元卡有效期2年、300元卡有效期3年、500元卡有效期3年。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到期的卡也不會作廢,顧客把余額補齊到200元還能用。如果殷女士再來消費,她可以做主讓她把余額用完。”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趙曉亮表示,商業預付卡超過有效期后,卡內金額的所有權應屬于消費者,經營者無權無償占有,“卡內金額過期作廢”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他認為,部分商家設“有償激活”或“充值激活”來拉動繼續消費的用心可以理解,但這一做法單向加重了消費者的經濟負擔,有違合同法平等原則,涉嫌構成“霸王條款”。另外,這家“翰皇”店的200元會員卡有效期為兩年,也違背了“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規定。
2015年12月31日,記者聯系到北京翰皇偉業總部。客服人員表示,其公司系統顯示,2010年1月5日起這家店已不是公司加盟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