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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宣判:灰色資金拆借演變金融案件

酒鬼酒 

  問理財1月26日訊  轟動一時的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SZ)億元存款“失蹤”案近日宣判。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6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其中壽滿江被判處無期徒刑,另5名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5-15年不等。

  其中,引人矚目的是原農業銀行(行情601288,買入)杭州分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存款“失蹤”并非個案,其背后往往是另有隱情,有的案例顯露出銀行內控管理存在漏洞,有的案例則是被外部人員鉆了空子,銀行業成為受害者。而酒鬼酒案究竟是上市公司存款被惡意詐騙,還是一樁民間灰色資金拆借生意,各界對此爭議很大。

  1月22日,農行杭州分行相關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庭審結果宣判時,6名被告均當庭表示要上訴,且方振家屬已向中紀委舉報酒鬼酒高管財務人員等人。但截至發稿,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尚未聯系到酒鬼酒方面對此進行置評。

  事情還得回溯至兩年前。

  一審法院認定的案發過程為:2013年11月-2014年1月,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采取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存入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的1億元存款。

  一審判決書顯示,案發后,偵查機關合計追回4066.3萬元,也即,還有5933.7萬元尚未追回。

  真假民間借貸糾紛

  該案涉及的三方分別為資金方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方杭州皎然實業有限公司、銀行方農行浙江省杭州市華豐路支行,但最終進入調查審理的只有后兩者,酒鬼酒作為重要涉案方無一人涉刑。

  此外,案發時任酒鬼酒的高層已有多名離職。今年1月13日,酒鬼酒公告披露,董事長趙公微、董事沈樹忠、總經理夏心國已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此前,該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郝剛也已離職。但其中還有一個背景,即中糧在入主酒鬼酒后開始更換高層。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涉案原農行支行長方振的辯護律師繆渭川處獲悉,辯護人在庭審中強調,這是一起由酒鬼酒公司與部分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

  首先,酒鬼酒公司高層與其他被告人曾多次商議借款事宜。一審判決書中寫到:2013年10月郝剛與羅光分別代表酒鬼酒與金亞尊簽訂“異地存款銷酒協議”;酒鬼酒與嫌疑人反復商談確定理財方案。

  農行杭州分行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時任酒鬼酒公司副總經理郝剛、法務部副總方笑的證言,以及當時羅光給酒鬼酒供銷公司的郵件、三方協議充分證明,酒鬼酒公司很清楚“貼息方”付出高額成本,就是要將其1億元資金轉出使用,但為控制風險,需要找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銀行來為風險背書。

  其次,在開戶過程中,酒鬼酒公司主動放棄保障資金安全必要的措施,不使用轉賬時與全套印章同時使用提供雙重安全的支付密碼器、發生資金金額變動及時告知的短信通知服務等。

  農行杭州分行認為,該案實質上為酒鬼酒公司與部分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酒鬼酒公司為資金方,羅光為中介方,壽滿江為用款方,三方以公司名義簽訂并履行了相關協議。借款產生風險后,試圖通過追究方振刑事責任的方式向銀行轉嫁損失和責任,規避酒鬼酒公司自身法律責任。

  西湖盜章疑云

  酒鬼酒億元存款最終能被順利轉出,西湖盜章成為一個關鍵的環節。農行杭州分行認為,酒鬼酒公司找借口主動要求帶印章到杭州,為其他被告人蓋章轉款創造了條件。

  法院一審查明,12月5日農行華豐路支行與酒鬼酒約定面簽授權委托書,當時酒鬼酒法人夏心國簽字后,稱公章不在,要求派人到杭州蓋章。

  而后在僅需補蓋一枚單位公章的情況下,派一名財務人員攜帶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名章等一整套3枚預留銀行的印章到杭州去補蓋?娢即ǚQ,被告人壽滿江在質證時表示,這是酒鬼酒高層有意的安排,是雙方的一種默契。

  法院審理查明,酒鬼酒派財務人員趙嵐一人攜帶全套印章到杭州,接受嫌疑人安排游西湖時,印章保管不善“被盜蓋”。

  而農行杭州分行表示,財政部印發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第22條規定,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但酒鬼酒公司財務人員趙嵐,不僅一人攜帶支付款項所需全部印章,且在杭州期間接受嫌疑人安排吃請、住宿和游玩西湖。印章應不離身保管,趙嵐卻將存有全套財務印章的手提包隨意放在他人車上,人章分離,為嫌疑人加蓋印章提供便利,直接導致1億元資金以公司名義被劃走。

  錢都去哪兒了?

  法院審理查明,羅光為了促成酒鬼酒履約,2015年12月2日,借款355萬元匯給酒鬼酒;酒鬼酒收到第一筆貼息款后,將第一筆3500萬元匯出;壽滿江給酒鬼酒匯890萬元利息和購酒款后,酒鬼酒公司將剩余的6500萬元匯出。

  “庭審顯示,在一億資金轉出前后,相關人員按照約定共向酒鬼酒公司支付1245萬元高額代價,這筆高額收益是否進的酒鬼酒公司企業賬戶、以什么名義進帳、是否全部入賬,這些對本案而言非常關鍵,但在偵查、起訴和庭審中,都沒有查清和作出回答。” 農行杭州分行相關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

  此外,判決書認為酒鬼酒供銷公司不存在對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響的重大過錯。而農行杭州分行則認為,如果酒鬼酒公司知道犯罪嫌疑人要挪用款項并放任這一行為,且提供種種機會和便利,則對案件定性有直接影響,涉及到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的問題。

  另外,法院審理查明,羅光分得贓款后,還了鄧天棟390萬元借款及利息,并付給鄧天棟中介費70萬元,付給徐強中介費190萬元,蔣晶在盜章環節起到關鍵作用,分到了贓款65萬元。

  “但是法院對鄧天棟、徐強、蔣晶等收到巨額中介費的人員不追究刑責。特別是蔣晶在盜章環節起到關鍵作用,且分到了65萬元,卻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未作出任何解釋和說明。”農行杭州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

  定罪之爭

  一審法院認為,方振身為農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明知壽滿江、羅光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騙取客戶存款,為獲取個人利益,積極出謀劃策,利用自己職權提供幫助。因而判決方振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

  庭審時,檢方對方振的指控圍繞四個方面:一是事先參與策劃,在長沙面簽當晚與壽滿江等人一起商量并否決了理財方案,將定期改為活期;二是明知印鑒來源不合法;三是利用職權為開戶和購買憑證提供方便和幫助;四是事后一起策劃用假對賬單進行掩蓋。

  而農行杭州分行和方振的辯護律師繆渭川則認為,方振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活動。

  “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第194條第2款之規定,金融憑證詐騙罪應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記賬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方振主觀上沒有金融憑證詐騙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偽造、變造金融憑證并進行詐騙,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方振的辯護律師繆渭川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農行杭州分行聲稱,農行網點辦理憑證出售、轉賬業務依法合規,根據銀行與酒鬼酒公司簽訂的《單位人民幣賬戶結算管理協議》,購買憑證、轉賬憑銀行預留印鑒辦理,經公安部鑒定中心鑒定,轉賬等業務中使用的印章與其真實印章和預留印鑒三者一致。

  繆渭川稱,判決書一方面認定“方振對金融憑證上酒鬼酒公司的印章是盜蓋的不知情;方振沒有參與合同和協議的簽訂。”同時又認定方振“具有采用非法手段將酒鬼酒供銷公司一億元存款轉出的故意。”有前后矛盾之嫌。

  判決書已經認定在長沙面簽時“唐紅星要陳沛銘陪候在方振身邊,隨時糾偏,確保萬無一失”,這都說明其他嫌疑人對方振隱瞞真相并對其不放心。

  判決書認定方振“在偽造金融憑證和使用偽造的金融憑證中起了重要作用”,“明知壽滿江等人不是存款客戶,卻要以客戶名義購買重要憑證,并在客戶賬戶手續不完整的情況下,利用行長的特殊身份,對柜員正常辦理業務進行干預,造成客戶重要金融憑證被非客戶冒領并偽造使用。”

  農行杭州分行介紹,在轉賬業務中,金融憑證首先要由柜面人員進行審核,并經銀行后臺中心系統隨機授權復核人員進行復核,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在銀行柜面和后臺技術審核中能夠被識別,該過程方振無法發揮作用。

  事實上,正是農行的真實對賬單寄到酒鬼酒公司后,酒鬼酒公司難以應付內部審計才導致事發。

  方振被定罪的一個關鍵原因還在于其收受了涉案人員的5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認為“陳沛銘分得贓款后,轉款50萬元至方振弟弟方振華的農行賬戶”,以此認定方振等人“除幫助壽滿江非法占有之外,均參與瓜分部分贓款,具有非法占有一億元存款中部分款項的直接故意。”(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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