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日照12月16日訊(記者 焦華 通訊員 鄭淑梅 何丕猛)2015年是司法制度改革起步年,隨著司法公開,法官遴選,立案登記制度的落地,五蓮縣人民法院以正心文化為引領,通過正心鼓、正心園、正心武、正心歌、正心亭、正心館為內容的正心文化的潛移默化,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在兩庭干警中倡樹“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使干警樹立起不為金錢所動,不為名利所惑,堅韌而執著堅守著那架法律的天平。兩庭干警比學趕幫,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用,分工不分家,擰成一股繩,形成了合力,各項指標考核名列前茅。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工作中以創新為軸線,貫穿審判工作全過程,收效明顯。
一,狠抓調解結案,突出重調輕判。今年以來,他們倡樹正人文心理念,積極指導業務庭開展工作,推行變冷審判為暖調解,使當事人案結事了。積極引導從“法官樂于調解,善于調解”向當事人樂于調解發展,以促使當事人之間相互寬容諒解、息訴罷訟、握手言和。將調解工作貫穿于訴訟全過程,庭前適時組織調解,庭中下力進行調解,庭后仍不放棄調解。在調解時間上,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當事人有調解意愿,可以隨時進行調解。在調解方式上采取面對面、背靠背調解。在調解方法上,推行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不同特點,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地進行調解,做到對癥下藥,有的放失、辯法析理,勝敗皆服。1.對案件事實清楚、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在開庭前審查訴狀和答辯狀,了解基本案情的情況下,組織當事人庭前進行調解,防止了矛盾糾紛升級。2.對案情比較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庭前調解不了的案件,在庭中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釋法析理,讓當事人權衡利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3.雖然在審判庭上調解不成,但在庭后仍不放棄調解工作,再次針對個案特點,充分利用人民陪審員等行之有效的資源,根據案情,宣講法律,擺道理,從情、理、法方面耐心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通過“四心”工作法,使雙方最終化干戈為玉帛。
二、創新先予執行,彰顯社會正能量。今年以來,他們牢固樹立效率觀念、質量觀念,認真對待墊付款,積極推行先予執行新舉措。一是認真對待墊付款,引導社會正能量。法院判決作為公共產品的一種,擔負著對社會行為的評價、引導功能,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墊付費用多于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情況,因為肇事方與受害人本身存在一定的對立關系,肇事方就墊付的費用向被害人索還比較困難,導致肇事方主動彌補損失的善良之舉成為雙方關系惡化的引子,此后再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會以各種理由拒絕墊付錢款,甚至會助長肇事逃逸的風險,不利于社會穩定。我們在結案的基礎上更注重利益的衡量,在法律框架之內,最大限度地防范風險,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肇事方墊付款項多于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采用在判決或調解總賠償款給受害人的基礎上,在判決或調解主文中備注履行方式為部分賠償給受害人,而肇事方多墊付的部分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肇事方的方式,避免了肇事方與受害人之間的糾紛,實現了案件處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二是將先予執行作為司法為民的一項重要舉措,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勞動報酬等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及時作出裁定,及時執行到位,極大地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
(三)甄別虛假訴訟,維護法律尊嚴。借助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嚴重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當事人事故中并未造人身受傷,未產生醫療費用,但訴訟時提供了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和診療證明,以此主張誤工費數千元。為此,他們仔細審查證據,主動到醫療機構調查取證,積極給醫院出具司法建議。如趙某交通事故案,趙某提供了五蓮縣人民醫院的門診病歷和診療證明,主張誤工一個月,誤工費3400元,保險公司提出趙某未產生醫療費,對于誤工費不予認可,同時對某提供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此,承辦法官到該醫院查看了原始的接診記錄表,并對出具門診病歷的醫生進行了調查,證明趙某并未到醫院治療,只是以需到單位請假為由,通過熟人找醫生出具了上述證據。在看到接診記錄和對醫生的調查筆錄后,經過釋明,趙某撤回了起訴。
(四)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信息化手段,降低調解成本。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手段開始應用于司法實踐領域,司法工作亦應順應時代要求,不斷跟進
改進工作方法。為了提高審判效率和節省訴訟資源,他們將各大保險公司聯系人加入了微信群,通過微信其向送達訴訟材料及證據材料,大大提高了案件審理周期和調解率。比如前期審理的楊某與濰坊紫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于肇事車輛投保的是紫金保險公司知道到庭與否其均是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便因路途遙遠未到庭,經辦案人員電話聯系后,涉案保險公司有調解意向,但其提出要核對部分證據。為了能使案件順利調解,承辦法官想到利用微信傳輸證據材料圖片,經與保險公司人員溝通,通過互加微信,對證據材料拍照并予以傳送,僅幾分鐘便將原本需要幾天才能完成的送達全部發送完畢,促使案件快速調解結案。
(五)合理利用社會資源,最大限度維護受害者權益。牢牢民事案件無小事意識,堅持能動司法理念,積極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注重民事調解機制建。對于受害人經濟困難,尚未結清醫療費,醫療機構不給出具醫療費票據、用藥明細、住院病歷,致使受害人無法起訴,已經起訴至法院的,案件也難以恢復審理。面對上述當事人舉證困難的情形,主動在受害人書面同意賠償款優先償還醫療費用的前提下,聯系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案件能夠順利結案,再協調保險機構將賠償款項劃至法院,由法院組織受害人及醫療機構支取相應款項。這當事人解決了燃眉之急,也保障了醫療機構在履行救死扶傷這一職責時權益不受損害。如李某與陽光財險臨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剛剛年滿十九歲的李某系孤兒,因交通事故在五蓮
縣中醫院實施脾切除手術后,欠醫院4.8萬余元的醫療費遲遲未結清,同時其起訴的案件也因無法舉證而一直無法傷殘鑒定,更無法恢復審理。在催促當事人及時恢復審理時了解這一情況,面對承辦法官便及時聯系醫院機構給其出具了相關證明材料,使當事人順利進行了傷殘鑒定,案件也順利審結。
讓每起案件充滿陽光是他們的追求,鐵肩擔道義,熱血鑄法魂是他們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