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內湖漂流木案,士檢昨日對受買的興善宮王姓主委等人不起訴,另將撿拾漂流木的蘇姓兄弟移請臺東地檢署偵辦。士檢表示,本案木材全部是漂流木,且沒有被調包。答:經羅東林區管理處在3月24日及26日二度前往苗栗現場鑒定這批木材,鑒定結果全部都是漂流木,非屬臺北巿內湖低海拔區域砍伐而來,且木材上也無烙印臺當局公有記號,認定為漂流木,而下盜采、盜伐的林木。
對于外界質疑,士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以Q&A方式回答:
1、本案的木材從臺北巿內湖現場運離后,是否遭調包?
答:經調取在內湖現場搬運木材的二臺車輛在高速公路繳交紀錄及沿線的監視錄像畫面后,確認這些車輛在3月12日駛離內湖后,確實將木材運送到苗栗三義大坑路32號現場;且經比對在內湖現場及苗栗現場的木材特征,均可認定是同一批木材,并沒有遭到調包。
2、木材是否為內湖山區盜伐的林木?
答:經臺北市大地工程處派員前往內湖現場查看,現場周圍的林相多為闊葉小徑木所組成的天然次生林或雜木,且周圍未發現大徑木樹頭留存,判斷這批木材并非在現地所砍伐;且紅檜、扁柏多生長在1500米中高海拔原木帶地區,這批木材應不是在臺北巿內湖山區砍伐。
3、木材的性質?
答:經羅東林區管理處在3月24日及26日二度前往苗栗現場鑒定這批木材,鑒定結果全部都是漂流木,非屬臺北巿內湖低海拔區域砍伐而來,且木材上也無烙印臺當局公有記號,認定為漂流木,而下盜采、盜伐的林木。
4、漂流木可否自由撿拾?
答:臺“行政院農委會”在2011年6月27日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其中按“森林法”規定,當地政府于天然災害發生后1個月內,清理注記漂流出公有林區域外的公有林木義務,未能在一個月內清理注記,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因此木材上如果沒有公有及私有注記的漂流木,不管其種類、材積,居民可在公告后自由撿拾。
5、本案的漂流木何時撿拾?何時運送到內湖現場?
答:蘇姓兄弟均供稱,漂流木是在2012年7月間在臺東縣卑南溪流域所撿拾,且撿拾木材曾向第八河川局申請以機具進入河域內撿拾等語,士檢向第八河川局調取相關申請書核對屬實;王姓主委、蘇姓兄弟、黃姓運送業者等人均供、證稱,在2013年底至2013年初之間,運送木材到內湖現場。
6、王姓主委等人有無買受贓物的故意?陳姓業者有無搬運贓物的故意?
答:撿拾者蘇男將漂流木運送給王男時,確實有出具第八河川局準許進入臺東縣卑南溪撿拾漂流木的公文,以證明這是合“法”撿拾的漂流木,王男等人并非對林木或漂流木有特殊知識經驗者,主觀上并無買受贓物的犯意;另在內湖現場搬運漂流木的陳姓業者,也沒有搬運贓物的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