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851號
王志勇、曾翠英、廣州市豪美電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訴被告王志勇、曾翠英、廣州市豪美電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們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851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