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課上了不滿1/3 只能退一半課程款
消費者欲“剩多少退多少”遭拒 格式協議中的退費條款是否無效?
為了不讓寶寶輸在起跑線上,現在不少年輕父母都很關注早教課程,丁先生也是其中一位。
日前丁先生致電反映:“我買了美吉姆早教中心的96節課,現由于該早教中心上課人數較多,無法為我寶寶安排在雙休日上課,對我造成了困擾,我想要退掉剩余課程。我們總共上了不到三分之一的課程,卻被告知按協議只能退還總課時的一半費用,我不認可,要求按剩余課時退款。希望有關部門幫助協調處理。”
買了96節課 上了15節
今年3月,丁先生在中大銀泰城3樓的美吉姆早教中心(以下簡稱“美吉姆”)為寶寶購買早教課程,一共96節課,花費15316元。
丁先生希望早教課程能安排在雙休日。起先幾節課,美吉姆滿足了丁先生的要求。“大概從五六月份起,可能上課的人多了,雙休日的課程我們約不上。”丁先生說,“我報的早教課程屬于親子類型,而平時我們工作比較忙,只有雙休日才能陪小孩一起。”
“我家小朋友有午睡習慣,有幾次我們約了雙休日下午4點的課,寶寶從睡夢中被叫醒,精神不好,導致上課效果也不好。”丁先生覺得。
“我買的歡動課,上過幾次后發現,課堂內容大同小異,沒新意。”丁先生認為,“課程時間與內容都不盡如人意。”
“暑假以來,我們就去上了一兩次課,而且從3月份至今,我們總共才上了15節課。”11月底,丁先生向美吉姆提出退掉剩余課程。
“美吉姆同意了,不過他們說,按協議像我這樣的情況只能退還一半課程款。”丁先生提出,“我認為應該是剩多少退多少,他們的退款方案我不接受。”
無論是否上滿1/3課程
都只能退一半課程費?
丁先生提到,當初購買課程時,與早教中心簽了一份格式協議。協議上有關于退費的條款,其中一條內容是:已上過全期三分之一以內(包括三分之一)課程者,可退還已付課程費用(不包括注冊費)的50%。
美吉姆店長Janny表示:“我們這家店屬于美吉姆的加盟店,所有協議都由總部提供,我們只能按這個規則來處理。”
至于丁先生提到的課程內容,Janny解釋說,“可能當時我們課程顧問沒有對顧客作詳盡介紹,使得顧客對課程體系設置不太了解。相對來說,可能父母對寶寶認知方面的關注度比較高,而我們更關注對寶寶性格方面的培養,這需要通過一定時期的課程、在循序漸進中才能顯現效果。”
Janny認為,“按照課程安排,96節課可以在30個月內消化完。而丁先生的寶寶,8個月里才上了15節課,這樣的上課頻率也無法體現課程效果。”
“當時接待丁先生的課程顧問已經離職,所以當初他們之間如何溝通,我不太了解。”Janny請丁先生考慮一下,“讓寶寶能繼續在美吉姆上課,上滿三分之一的課程,也就是上滿32節課,之后再退費,同樣也能退一半的課程費。”
協議中的退費約定屬于部分無效條款?
Janny的提議遭到丁先生拒絕。仔細研究當初簽訂的協議后,丁先生認為:“新消法已對格式條款有所規定。美吉姆這樣的做法不合理。”
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夏謹言律師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從這份協議來看,部分條款減輕了店方責任,加重了協議相對人即消費者的責任,這部分條款不公平不合理,所以該部分條款無效,但協議其余部分還是有效的。”夏律師認為,“店方需按照消費者接受課程的比例退回學費,若雙方協商后無法達成一致,建議消費者訴諸法律。”
上城區消協秘書長陳鐘良認為:“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協議,從某種角度來說,也是認可了該協議的相關規定。一旦發生爭議,建議雙方協商解決,爭取一個較為妥善的處理辦法。”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正)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營者制定的服務公約或者承諾等對消費者有利的,應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簽訂的合同責任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就本次投訴事件來看,雙方約定責任不明確,經營者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陳鐘良補充說道,“在此也提醒消費者,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定要對格式合同中的內容多留個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