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生產“三環”牌鎖具系列產品,其“三環”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注冊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2014年初,被告銷售假冒原告“三環”牌注冊商標的鎖具產品,其以低檔次產品假冒原告的“三環”牌注冊商標產品,造成市場混亂,使原告遭受經濟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煙臺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經核準注冊了“三環”商標,根據有關商標法律規定,任何個人或企業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三環”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所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系假冒產品,構成對原告所享有商標權的侵犯,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法院通過依法保護“三環”商標權,進而保護了老字號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