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企業名稱被訴至法院。今天,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雅士利(南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停止使用含有“雅士利”字號的企業名稱,在當地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雅士利(蘇州)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蘇州)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涂料“立邦漆”集團的核心企業,專業生產“雅士利”牌
,其“雅士利”商標先后獲得蘇州市知名商標、江蘇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等權威稱號,通過廣泛宣傳和大量使用在行業內擁有較高知名度。
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冊在南通的港商獨資企業,主要經營涂料的研發生產、銷售。2013年11月,雅士利涂料(蘇州)有限公司發現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所售的涂料包裝桶上以較大字體標注企業名稱“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并在其公司網頁上標注該企業名稱。

擅用“雅士利”傍名牌惹官司
雅士利涂料(蘇州)有限公司認為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企業名稱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一紙訴狀將該企業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專業從事涂料生產和銷售的企業,應當知曉在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原告企業及商標“雅士利”,但被告在申請登記注冊企業名稱時,仍將“雅士利”作為其企業名稱中識別不同市場主體核心標識的字號,且無法提供其使用該字號的合理依據,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原告企業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也易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產生混淆。故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雅士利”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及被告因侵權行為的獲利,法院遂根據原告企業及其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觀故意、生產經營情況等侵權情節及后果酌定賠償數額,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