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荔灣區逢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廣州市海珠區恒福經濟發展公司與廣州市荔灣區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廣州市荔灣區西郊村泮塘第三經濟合作社、廣州市荔灣區西郊村泮塘第四經濟合作社、廣州市荔灣區逢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民終70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一、撤銷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3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廣州市海珠區恒福經濟發展公司的起訴。廣州市海珠區恒福經濟發展公司預交的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分別由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退回。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