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創辦人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鋃鐺入獄,被判刑14年,一代梟雄沒落,讓人唏噓不已。
小巴先來回放一下吳的波折之路。

1998年,吳、胡永宏、杜剛合伙創辦雷士照明,分別持股45%、27.5%、27.5%。2002年,吳長江股權被稀釋,三分均持股份。
2006年,吳花了1.6億人民幣,收購胡永宏、杜剛所持股權,雷士照明開始姓“吳”。(萬萬沒想到這卻是個坑)
為了這1.6億,吳到處奔走,最終以稀釋自身股權為代價,先后引入財務投資者軟銀賽富、高盛和施耐德電氣。
沒想到的是,賽富和施耐德聯手策劃“逼宮大戲”,2012年,吳被罷免,軟銀賽富的閻焱出任董事長。
吳氣得牙癢癢,他腦洞大開,找到德豪潤達的王冬雷,簽署“秘密同盟”,王冬雷入股雷士照明擔任董事長,幫助自己奪回權利,并把“死對頭”閻焱趕出去。
三個男人的戰爭:左起(王冬雷、吳長江、閻焱)
看似高明,但入局后的王冬雷失去了對吳的信任,再次引發控制權風波。
此處省略幾萬字的沖突描述,2014年吳再次被驅逐出親手創辦的公司。
接下去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吳鋃鐺入獄。這一次,他是真的出局了。
關于創始人與資本之間的博弈,似乎是一個永遠沒有解的話題,小巴跑去問了幾位大頭,來看看他們是如何看待吳長江、雷士照明以及上市公司的股權之爭。
潘躍新公司治理專家上海思治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首席合伙人
“缺乏公司治理意識,一步步造成悲劇”
吳長江作為草根大學生,跟隨中國制造的腳步成長,成就了上市公司,本來可以成為楷模,卻因不懂、不講公司治理而鋃鐺入獄,實在可惜。
把公眾公司當作個人公司,這是他的悲劇所在。細細分析,他的悲劇是一步步造成的。
①在公司還未上市前,吸收資金太多,稀釋股權太快,埋下禍根。
②公司發展速度和用錢應匹配,吳長江沒有協調好,導致財務投資人成為第一大股東,自己的實際控制權薄弱。不過,只要他維護好與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就能平衡。但他不講公司治理規則,又不講契約精神,最終失去投資人的幫助,在2012年遭遇大權旁落。經過沖突后,閻焱還是妥協了,吳長江重回原位。
③意識到危機的吳長江渴望強強聯手,找到了德豪潤達董事長王冬雷,兩個年齡、學歷、創業經驗甚至連形象都相仿的男人,當年肯定一見如故。
但他犯了錯誤,引進同樣背景的戰略投資人特別忌諱。商場如戰場,戰略投資人的對抗性和控制性比財務投資人更強。
這之后,他又做了一件特別缺乏常識的事,把自己在雷士照明的股權和德豪潤達的股權進行互換,換完之后他成為兩個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東,第一大股東都是王冬雷。當時雙方應該約定管理好各自的公司,以為這樣就能達到相互的平衡和默契。
既然成了二股東,吳長江就應該臣服于大股東,但他心不甘情不愿,于是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重大沖突,到了劍拔弩張、棍棒相加的地步,并且相互提出刑事控告,最終吳長江被警方刑拘。
④最終讓他陷于牢獄的,是吳長江未經股東會同意,擅自為自己大廈的銀行貸款做擔保,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損失,這是公司治理中的大忌。
另外,公司控制權太重要了,王石這么厲害卻在控制權問題上搖搖欲墜,董明珠那么牛,也是在行政干預下才免于危險,南玻的創始人一路打拼最后喪失了控制權。吳長江事件給企業家的警醒是,不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來治理企業,輕則影響公司的發展,重則丟掉企業的江山,甚至鋃鐺入獄。
“對規則的漠視讓吳長江走到今天”
吳長江經過多年打拼,創立了一個優秀品牌,誕生了一家上市公司,獲得了一份人生成就,也可能養成了一種行為習慣,認為自己創辦的公司就是自己的,相對忽略了其他股東的利益。更嚴重的是,他用上市公司作擔保,為自己實際掌控的公司謀求銀行貸款,最終因自己公司出了問題,連累了上市公司,導致上市公司損失5個億。
他還通過一些方法資助小兄弟做生意,給自己和太太建立小金庫,這類行為在雷士照明上市前估計已經存在,上市后依然存在,說明他有慣性思維,把公司當成自己家的,比較隨心。
當然,這也揭示一個問題,上述行為特別是用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這么大的財務動作,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監事及審計委員會都沒能識別?還是沒能阻止?還是沒能及時向董事會匯報?
這都說明公司的治理結構出了問題,沒能發揮有效的作用,也說明投資人及其他股東對吳長江過于信賴,沒有從公司規則和監督層面給他足夠的約束。
吳長江為什么會走到今天?那是因為對規則的漠視,進而形成了習慣。而他這種現象在上市公司中,是極個別的,還是不少的?
吳長江確實是公司創始人沒錯,但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也是高級經理人,應該擁有為其他股東服務的意識,更應遵守規則。不過這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太難,因為在我們這個土壤中,中庸之道、差不多的思維、重人情的現象比較普遍,而缺乏對規則的尊重,缺乏對規則的堅守。
吳長江曾經兩次被趕出董事會,又兩次被接回來,這是為什么?因為經銷商對他存有感情,感恩于吳長江打下的一片天,希望他和公司都不要出事。從這個側面發現,不明真相的義氣或鬧事,反而于事無補,也是一定程度地害了吳長江。
令人注意的是,雷士照明投資方之一的軟銀賽富合伙人閻焱,在投資圈中比較年長,經驗老道,原則性強,敢于直言,受人尊重。
在這個事件中,我認為作為資本方的閻焱,也不想讓事情走到這一步,那也是被情形所逼,他做得沒錯,他必須保護股東,當然也含有基金LP的利益。
“用制度來約束人性”
創始人可能是一個創意不斷的創新天才,也可能是坑害合伙人的混蛋。兩者甚至常常奇妙地結合在一個人身上。比如:史蒂夫·喬布斯隱瞞事實,將1000美元的設計費謊稱為600美元,“私吞”了本應與合伙人史蒂夫·沃茲尼亞克平分的另外400美元;Facebook創業之初,馬克·扎克伯格用稀釋股權的方式,將理念沖突的聯合創始人愛德華·薩瓦林驅逐出局。
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創始人對公司的影響程度不同。明智的做法是,承認創始人的局限性和不完美,但并不因噎廢食,而是利用制度對沖人性的弱點,發揮其最大優勢。
因此,彼得·德魯克所說的“管理人員的管理”尤為必要:“一個企業必須有一種制約機制……既需要一個全面領導和最終決策的機構,也需要一個全面檢測和評估的機構”。
在利益導向的商業世界中,人性是靠不住的,好的制度允許人犯錯,同時提供了修正錯誤的機會。
通過上市轉變公司屬性,借助投資者、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有助于避免擺脫創始人“一言堂”的管理模式,為創業公司走向持續成功創造可能性。
從這個意義上講,雷士照明內亂不斷的禍根,并不在于吳長江個人,而是由于長期野蠻生長養成的江湖做派,與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沖突,而這也恰恰是中國企業家走向成熟的必經階段。
問題是,在現階段,中國企業如何最大程度規避“人治風險”,對沖創始人個人性格中的陰暗面?一個可能是,利用法律制度、提升犯錯成本,引起人們對制度的敬畏之心。
正如一位企業家曾向我傾吐他的“識人、用人之道”:“這個世上沒有絕對的好人,也沒有絕對的壞人,只有籌碼的大小;只要籌碼足夠大,好人可以變壞,壞人也可以變好”。(吳.曉.波.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