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關于“13杉杉債”回售的公告
債券簡稱:13杉杉債債券代碼:122285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13杉杉債”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回售簡稱:杉杉回售
回售價格:100元/張
回售資金發放日:2017年3月7日
特別提示:
1、根據《2013年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設定的
投資者回售選擇權,“13杉杉債”的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3個計
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7日)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本公
司,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
2、“13杉杉債”的債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規定,在回售申報日(2017
年1月17日-2017年1月18日)對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杉杉債”債券進行回
售申報登記。本次回售申報日內不進行申報的,視為放棄回售選擇權,繼續持有
3、“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后不能撤銷,相應的
債券將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后相應債券被注銷。
4、本次回售等同于“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于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
度付息日(2017年3月7日),以100元/張的價格賣出“13杉杉債”債券,請“13
杉杉債”債券持有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5、本公告僅對“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申報回售的有關事宜作簡要說
明,不構成對申報回售的建議,“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債券回售的
件。
6、回售資金發放日指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次有效申報回售的
“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當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3月7日。
一、釋義
除非特別說明,以下簡稱在文中含義如下:
指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指2013年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
“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可選擇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杉
回售指
杉債”在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給本公司。
“13杉杉債”持有人可以申報本次回售的日期,為2017年1月17
回售申報日指
付息日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
付息日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本年度付
息日2017年3月7日。
寧波杉杉向本次有效申報回售的“13杉杉債”持有人支付本金
回售資金發放日指及當期利息之日,即“13杉杉債”債券存續期間第3個付息日
(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7日)。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申報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指人民幣元
二、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2013年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13杉杉債
4、發行人: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5、發行總額:7.5億元
6、債券發行批準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7、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的期限為5年,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利率選擇權和
8、債券利率:票面年利率為7.50%
9、債券形式: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投資者認購的本期債券
在證券登記機構開立的托管賬戶托管記載。本期債券發行結束后,債券認購人可
按照有關主管機構的規定進行債券的轉讓、質押。
10、發行人利率上調選擇權:發行人有權決定是否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
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后續期限的票面利率,上調幅度為1至100基點(含本數),其
中1個基點為0.01%。發行人將于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個交易
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
面利率以及上調幅度的公告。若發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調選擇權,則本期債券后續
期限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
11、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行人發出關于是否上調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
公告后,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個付息日將其持有的債券全部
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給發行人。本期債券存續期第3個付息日即為回售支付日,發
行人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債券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若投資者放棄回售選擇權,則至2019年3月7
日一次兌付本金;若投資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本金
在2017年3月7日兌付,未回售部分債券的本金至2019年3月7日兌付。如遇法定節
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
在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內,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債券付息的債權登記日為
每次付息日的前1交易日,到期本息的債權登記日為到期前6個工作日。在債權
登記日當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本期公司債券持有人均有權獲得上一計息期的債
券利息或本金。本期公司債券的付息和本金兌付工作按照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
13、起息日:本期債券的起息日為2014年3月7日。
14、付息日:付息日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
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
15、兌付日:兌付日為2019年3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
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
16、信用級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公司的主體信用等級
為AA,本期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為AA。在本期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內,聯合信用評級
有限公司每年將對公司主體信用和本期公司債券進行跟蹤評級。
17、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于2014年3月2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18、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三、本期債券回售實施辦法
1、本期債券回售代碼:100902,回售簡稱:杉杉回售
3、回售價格:人民幣100元/張(不含利息)。以10張(即面值1,000
元)為一個回售單位,回售金額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報辦法:債券持有人可選擇將持有的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
本公司,在回售申報期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當日可以
撤單,收市后回售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
次回售實施完畢后相應債券被注銷。
5、選擇回售的債券持有人須于回售申報日內進行申報,逾期未辦理回
售申報手續即視為債券持有人放棄回售,同意繼續持有本期債券。
6、回售部分債券兌付日:2017年3月7日。本公司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為申報回售的債券持有人辦理兌付。
7、風險提示:投資者選擇回售等同于投資者以100元/張(不含利息)
的價格賣出“13杉杉債”,投資者參與回售可能會帶來損失,請“13杉杉債”債
券持有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四、回售部分債券付款安排
1、回售資金發放日:2017年3月7日
2、回售部分債券享有當期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間利息,
利率為7.50%。每手(面值1,000元)“13杉杉債”派發利息為人民幣75.00元(含
3、付款方式:發行人將依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的申報登記結果對“13杉杉債”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該回售資金通過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
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在回售資金到賬日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
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
五、回售的價格
根據《2013年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有關約定,回
售的價格為債券面值(100元/張)。
六、本次回售申報日
本次回售申報日為2017年1月17日-2017年1月18日。
七、回售申報程序
1、申報回售的“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應在2017年1月17日-2017年1
回售申報,申報代碼為100902,申報方向為賣出,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后不能撤銷,
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后相應債券被注銷。在回售資
金發放日之前,如發生司法凍結或扣劃等情形,債券持有人的該筆回售申報業務
2、“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權回售的債券
申報回售。“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報期不進行申報的,視為對回
售選擇權的無條件放棄。
3、對“13杉杉債”債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報,公司將在本年度付息
日(2017年3月7日)委托登記機構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進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實施時間安排
時間事項
發布本次回售公告、票面利率不調整
公告
2017年1月20日公布本次回售申報情況的公告
發布本次回售結果的公告
2017年3月7日回售資金發放日,有效申報回售的
“13杉杉債”完成資金清算交割。
九、風險提示及相關處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3杉杉債”持有人于債券存續期間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
(2017年3月7日),以100元/張的價格(凈價)賣出“13杉杉債”。
十、關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繳納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本期債券個人
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每手“13
杉杉債”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75.00元(含稅),扣稅后個人債券持有人實際
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60.00元。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
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付息網點
在向持有“13杉杉債”的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
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
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對于持有“13
杉杉債”的居民企業股東,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
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非居民企
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
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
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后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后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
十一、本期債券回售的相關機構
1、發行人: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寧波望春工業園區云林中路218號C區3樓
聯系人:陳瑩
2、主承銷商:
(1)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29樓
聯系人:朱海文
(2)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上海浦東新區東方路18號保利廣場E座804
聯系人:黃夙煌
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系人:孫鋮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