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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能否包天下 家電折舊費應如何收

包天下 

“按國家規定,每天萬分之五的折舊率,如果剛好快到三年的保修期時發生質量問題(比如1000天),消費者要退貨只能到手不足一半的錢!”消費者李先生對《

李先生購買的某外資品牌一款上開式超薄

的程控器在三年內出現了兩次故障,并且兩次的維修過程都頗費周折。第一次經多次檢測修理方能正常使用,一年半后第二次出現故障,廠家卻說在國內找不到該零配件,修理人員私下建議李先生將洗衣機退掉。但是正當李先生向廠家提出退貨時,廠家卻說按國家規定要收取1000多元的折舊費。李先生不禁問道:“洗衣機一年半就出現一次故障,不是嚴重的質量問題嗎?為什么不能無償退貨?”最終,李先生放棄了退貨的想法,但是他表示,“只要壞了就讓他修,反正新換的件還有保修期”。

李先生這個案例中提到的國家規定指的是1995年出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三包”規定》),這一法規為消費者構筑了一道家電消費的安全屏障。但記者發現,許多消費者并不清楚,這一法規還對特定情況下家電退貨時的折舊費進行了規定。

專家分析,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折舊費,目的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考慮生產廠家的承受能力,實行的是一個雙保護原則。但是,實際操作中,消費者與廠家就折舊率而產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折舊率成爭議焦點

關于《“三包”規定》的家電產品退貨折舊費問題,消費者反映最多的就是國家規定的折舊率過高。根據《“三包”規定》,彩色

、家用錄像機、攝像機、

器日折舊率為0.1%;收錄機(含

等日折舊率為0.05%。

有消費者按此規定算過一筆賬:“在保修期將結束時要求退貨,可能賠付的折舊費比購買時的價格還高。”有人做了這樣的計算,比如目前一臺主流的小1.5HP分體

,市場零售價格在1950元左右,按每天0.1%收取折舊費,如果剛好3年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不愿意接受修理或換貨,提出退貨的話,需要支付的折舊費就達到2135.25元(1950元×0.1%×365×3),多于原先購買價1950元。以此推定,廠家承諾的保修期越長,消費者退貨所要承擔的折舊費就越多,即使能夠退貨反而還要倒貼一部分費用。

就《“三包”規定》中的折舊率問題,記者采訪了部分

部門的負責人,由于話題較為敏感,多數

表示無法配合采訪。不過,也有家電企業有關人士私下對《電器》記者表示,折舊率是國家有關部門經過充分調查、論證而得出的,有其適用性及合理性。他們認為,折舊費是特殊情況下“消費者對生產廠家或商家做出的一種經濟補償”。如果降低折舊率,“有可能導致產品生產、銷售和服務價值鏈的混亂,而且極有可能使部分消費者養成不良消費習慣”,并且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家電產品的升級換代速度越來越快,折舊率相對較高屬于正常現象。

有消費者建議,折舊率應按照家電的使用壽命來計算。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部主任王前虎也對《電器》記者表示,家電產品折舊費也許可以考慮按照企業承諾的產品壽命和實際使用壽命的比率計算,從而使雙方利益均得到維護。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產品正常使用壽命和折舊率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若按售價除以家電使用壽命來計算折舊費,會出現這樣一種現象:消費者只要支付較少的折舊費,就可以將已使用多年的產品更換成新機,或退機后重買新機;而家電產品價格總體趨勢是不斷降低的,這對廠家來說顯然有失公平,也有悖于國家立法之本。

還有家電企業對《電器》記者表示,以產品使用壽命計算折舊費的操作方法要建立在用戶和廠家對產品使用壽命(年限)協商一致的基礎運行,但要上升為法律或法規,強制規定產品使用壽命,似乎并不現實。因為產品使用壽命與用戶的使用頻率、使用環境等因素有密切關系,用戶對產品的使用次數和對產品的保護程度都會影響其使用壽命,所以界定合理使用壽命并不容易。

理解法規應該到位

在與一些消費者的接觸中,記者發現多數消費者在處理家電產品退貨時,對于“在何種條件下收折舊費、折舊率是多少”都了解不多。

《“三包”規定》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

一位法律人士在對《電器》記者詳細介紹《“三包”規定》和與此相關的法律條款時說:“在解讀這一條款時,應該聯系該規定的其他條款,同時還應結合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這一規定。”他解釋道,規定中“符合換貨條件”是指符合該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即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產品。他進一步提醒:“總的說來,退貨和換貨的條件是不同的,消費者必須注意的是換貨時如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這時消費者要求退貨是不需要交納折舊費的。”

《“三包”規定》的起草者,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調研員殷兆龍也對《電器》記者表示:“法律是一個整合體系,《‘三包’規定》不能脫離其他法律而孤立存在,其本身也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在家電折舊費的處理過程中不應該斷章取義,要聯系整個規定條款來處理問題。”

殷兆龍還詳細解釋了為什么特定情況下要收取折舊費,他強調指出:“《‘三包’規定》明確提出,折舊費并不是在換貨和退貨時都收取,只有在符合換貨條件,消費者要求退貨的時候,才產生折舊費。因為此時銷售者已經依法履行了義務,為消費者更換了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對于消費者來講,也依法享受到了自己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還要求退貨,銷售者可以給退,但這時法律的規定不能出現明顯的失衡,否則在符合換貨條件時大家都去退貨,對生產者是不公平的,因此規定了折舊費。”

不過消費者李先生表示:“產品出了問題,誰還會愿意接著用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呢?換貨、退貨這不就是文字游戲嗎?”所以他認為《“三包”規定》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之處。

法規也需“與時俱進”

如今,家電新產品層出不窮,更新換代成了家電消費的主題,面對種種問題,一成不變的《“三包”規定》確實顯得有些落伍。

有關專家認為,《“三包”規定》正面臨兩個瓶頸:首先,從產品的復雜化和豐富程度來看,《“三包”規定》的內容都有很大局限性;其次,從法律層面看,《“三包”》屬于規章的范疇,其權威性相對較低。

殷兆龍向記者明確表示,《“三包”規定》也需要不斷完善、補充。他指出,在看待折舊費的問題時,任何法律法規都具有一定的實效性,都是與當時的國情相符合的。現行各種《“三包”規定》中的折舊率的制定所遵循的原則都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產品質量的水平、企業的承受能力及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

殷兆龍坦承,最初制定《“三包”規定》時,多以企業的意見為主,聽取消費者意見較少;還有,如果換貨了之后,又出現了符合規定換貨的條件,銷售者則應當退貨,這是目前“三包”規定應當增加補充的內容。據他透露,比《“三包”規定》更具法律效力的《產品質量擔保法規》今年將上報國務院。

王前虎也表示,《“三包”規定》關于超過包修期的產品,因零配件供應不足造成維修不及時甚至產品無法維修時,該如何處理折舊這一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示;有關部門應該通過協商和各方論證,制定相對公平的規定,折舊費的額度可以由行業協會牽頭制定一個對于企業和消費者均合理的數額。

在實際的家電折舊費問題處理過程中,有的企業也會與消費者溝通和協商來進行處理。長虹技術中心

技術服務部部長馬冀對記者表示,他們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通常會結合實際情況,與消費者進行協商,來確定具體收取的費用,實際收取的數額一般都會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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