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雪狼實業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阮學林訴被告廣州市雪狼實業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14民初87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廣州市雪狼實業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阮學林償還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廣州市雪狼實業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阮學林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30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計至三被告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00元,保全費2020元,由被告廣州市雪狼實業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u00A0\u00A0\u00A0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