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恒福訴李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送達,現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相關訴訟材料。原告周恒福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還原告貸款74000元以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