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公司總裁乘神州專車遇車禍身亡,家屬欲索賠2000萬
2月4日,廣州市一輛網約專車在接送乘客至機場時發生三車追尾事故,專車內乘客死亡。4月6日,死者兒子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因其父親擁有多家公司股權,年收入高達500萬元,為此曾向神州專車提出2000萬元人民幣賠償。7日,神州專車回應澎湃新聞,神州專車多次主動找到死者家屬溝通法律賠償問題,但家屬以要求2000萬元賠償為由,不接受法律內的賠償方案。神州方面稱,愿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盡力提供人道主義補償。

神州專車對許先生身亡的聲明。
4月5日,死亡乘客的兒子發布《大年初八,我的父親死在了神州專車里》帖文,該文章隨后在朋友圈流傳。文中對于事故善后賠償這樣寫道:“父親生前極為信任的這家專車(神州)服務公司,已經讓我們足足等了兩個月,我們抱著希望數次聯系神州,但每次等來的,總是‘還得等總部回復’這一類含糊其詞的答復。”帖文還將事發后數次與神州專車方面的溝通結果以表格形式記錄下來,其中涉及到保險理賠方面的問題,包括賠償數額等。
對于這起專車交通事故,事后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環城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2017年2月4日5時35分,廣州機場高速北行16公里附近,梁某華(神州專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未與同車道行駛的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在乘坐人員許某云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艾某克(土庫曼斯坦人,境外人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沒有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環城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上述認定書顯示,梁某華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艾某克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專車乘客許某云無責任。
死者兒子告訴澎湃新聞,事后作為家屬一直在和主責方所屬的神州專車進行賠償事宜的商談,尚未找到次要責任人進行相關理賠。對于索賠2000萬元,死者兒子表示,事發當天父親準備乘飛機到北京工作,結果在去機場的途中發生車禍;其父親生前擁有多家公司股權,年收入約500萬元 ,父親去世后相關投資者可能會撤資;為此在協商過程中,一度“氣頭上”向神州專車口頭提出2000萬元的賠償,尚未委托律師形成書面意見。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死者許某云生前系廣州某管理咨詢公司總裁。對于家屬所稱死者年收入500萬元,目前澎湃新聞尚無法進行核實。
4月7日,神州專車向澎湃新聞提供的《關于乘客許先生意外交通事故身亡的聲明》顯示,事故發生后神州專車廣州分公司協調處理,并與死者次子溝通處理善后事宜;神州專車公司將根據廣州市公安局公安交警支隊出具的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積極賠償,絕不做任何推諉。
對于死者家屬提出的2000萬元賠償要求,神州專車聲明稱,許先生善后事宜處理完畢至今,神州專車多次主動找到其家屬溝通法律賠償問題,但其家屬以要求2000萬元賠償為由,不接受法律內的賠償方案。聲明還強調,神州專車對乘客的不幸離世再次表示沉痛的哀悼,愿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盡力提供人道主義補償。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馬文斌告訴澎湃新聞,當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受傷或死亡,若網約車平臺有先行賠付的承諾則應遵從約定。對于家屬提出的2000萬元賠償要求,目前不可能實現。
馬文斌介紹,死亡賠償金一般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20倍,再根據死者年齡增減計算。“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收入沒有關系,但可能與產生的誤工費有關。按照目前的情況,不可能達到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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