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u00A0洪雪)\u00A0\u00A030歲的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代理經理楊某,利用職權,在一年里,將37萬余元的租車費揣進自己的腰包。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楊某不服,提起上訴。
今天上午,該案二審在二中院開庭。在法庭上,楊某對指控罪名和金額提出異議。
一審首汽租賃經理貪污37萬租車費\u00A0判3年\u00A0\u00A0\u00A0\u00A0\u00A0
30歲的楊某案發前系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分公司的代理經理。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間,楊某利用擔任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代理經理及實際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直接和間接通過個人控制的公司,多次私自對外出租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的車輛,并將37萬余元租車費占為己有。
楊某于2015年12月28日被抓獲。案發后,他退賠了7萬元贓款。
據了解,楊某通過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營口兄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將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的車輛對外出租,并將租車費用24萬余元據為己有。
此外,他以營口兄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將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一輛別克轎車租給遼陽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并將租車費用6萬余元據為己有。他還將承租人王某、葛某應當交付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的租車費用8萬余元據為己有。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決后楊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現場否認指控\u00A0稱錢全用在公司了
上午10點50分,楊某被帶進法庭。
對于指控,楊某表示,“我對認為我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有異議,我對指控我貪污的每筆數額也有異議。”
楊某說,當時他剛到沈陽分公司,沒有轉正,為盡快轉正,他曾自己掏腰包給公司墊付錢,“當時從首汽拿過來的車都沒有上牌,車子停在什么地方都有,沒錢交停車費,需要公司劃撥。為盡快上牌,我才自己墊資。2014年年底,51輛車從首汽公司調來,直到2015年9月,車輛才正式過戶到沈陽分公司。”
楊某稱,“王某和葛某的錢不是我收的,指控我貪污37萬元,錢不是我貪污了,而是全部用在沈陽分公司了,這一年我沒有購置任何個人的消費品。”
自稱曾幫公司追回被騙車輛
楊某說,首汽租賃公司的車曾經被騙走過,如果按照程序上報再去找車,需要很長時間,“如果等總公司下撥的錢到賬,被騙走的車早就不知道跑哪去了,所以我才自己墊錢找車。等公司錢到賬,我再報銷墊付的錢,停車費也是我先墊付的。”
楊某表示,他曾經幫公司追回5輛車。
截至記者發稿,庭審仍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