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u00A02017年4月25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的議案》,該事項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概述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2]415號)的核準,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81,000,000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發行價格為人民幣25.50元/股,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065,5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2,006,699,497.79元,上述款項已于2012年4月23日全部到帳,經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證并出具“天健正信驗(2012)綜字第150001號”驗資報告。上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情況如下:
二、募集資金項目計劃投資和實際投資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資金項目計劃投資總額102,236萬元,實際投資總額94,641.96萬元,募集資金項目使用計劃和實際使用情況具體如下:
三、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變更情況
1、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并報公司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同意對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變更部分實施內容,具體情況如下:
(1)公司根據當前發展實際情況,對之前制定的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的實施地點進行相應調整,選擇溫州總部及下屬分、子公司所在區域城市,實施地點根據未來信息化布局變化靈活調整;
(2)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的完成日期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2、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報公司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批準,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的實施期限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
四、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延期的原因及期限
目前公司已按照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完成了部分軟硬件改造升級和系統集成共享,但近年來,外部環境已發生較大變化,移動支付、大數據、智能制造逐漸向傳統行業深入滲透,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根據業務發展進行相應調整,信息系統建設的重心將轉向供應鏈信息化改造、線上線下全渠道發展、智能倉儲平臺搭建。基于以上原因,為保證投資項目質量和募集資金效益最大化,公司擬將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完成日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五、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的實施期限,是基于行業發展階段及公司發展規劃等具體情況而做出的調整,未改變募投項目的內容,不會對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的實施將有助于公司加快供應鏈反應速度,發揮大數據作用,保持競爭優勢。
公司將嚴格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科學、合理決策,加強募集資金使用的內部與外部監督,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實現公司與全體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的議案》,董事會認為本次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有利于提升公司整體信息化水平,更符合公司經營管理需要,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同意公司對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予以延長。
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的議案》,監事會發表了如下意見:公司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的實施期限,是基于市場環境變化和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作出的客觀判斷,有利于更好發揮募集資金效用,實現公司與全體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監事會對本次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無異議。
公司本次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是基于公司發展戰略做出的調整,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不會對現有主營業務及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未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投資方向,不存在違反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有關規定及損害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本次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并同意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
1、本次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已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獨立董事、監事會均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2、本次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是根據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的客觀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保薦機構對公司本次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的事項無異議。
1、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延長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的核查意見》。
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