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紅谷昌化工貿易有限公司:
\u00A0\u00A0\u00A0 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向你公告送達限制高消費措施的內容,責令你單位及單位法定代表人陳明亮不得實施以下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一生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違反本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本令自決定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畢債務之日止。此令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