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從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火公司”)購買的暖氣在保修期內爆裂跑水,水淹三家,損失上萬元。在維權中,李先生發現圣火公司為規避賠償,私自替其簽字,李先生認為姓名權被侵犯,將圣火公司告上東城法院,索賠2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東城法院獲悉,庭審中,被告當庭向原告道歉,但法庭認為索賠證據不足,駁回李先生訴訟請求。
77歲的李老先生近一年多時間一直在和圣火公司打官司,起因只因一組暖氣片。2005年4月,李先生從圣火認購四組暖氣,保修期內全部銹蝕漏水,被拖延半年后才免費更換兩組。李先生只好于2008年11月11日和12月7日重新認購兩組, 2009年11月7日,圣火員工攜貨上門安裝。2014年2月,新裝的暖氣突然爆裂,導致李先生家和樓下兩戶被淹。
事后,圣火公司派人上門,稱這組暖氣定貨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并再三強調,定貨日期就是安裝日期,所以已過保修期,并出具一張“圣火采暖安得瑞安裝保修合同單”。
圣火出示的證據證明暖氣已過保修期,但細心的李先生發現,這張單子中客戶簽名系偽造,隨后將圣火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2月6日,原告從被告處購買散熱器。2009年11月,被告工作人員到原告家上門安裝,安裝位置為北臥。去年2月,該暖氣爆裂,經北京京評價格有限公司評估:“因暖氣漏水造成室內財產損失10047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安裝驗收單,該驗收單記載,安裝日期為2009年11月7日,被告單位安裝員和原告均在該驗收單上親筆簽字認可,所以該驗收單系有效證據。而被告提供的所謂安裝保修合同單,原告簽名系圣火員工代簽,所以證據有效性不被法院認可。東城法院最終判被告全額賠償原告損失及訴訟費。
在此前的庭審中,圣火公司隱匿事實,毀滅證據,甚至在法庭上繼續出示偽造、模仿原告簽名的證據。李先生忍無可忍,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自己的姓名權,要求對方賠償兩萬元,同時書面賠禮道歉。
圣火公司辯稱,他們認可相關原告的簽名為其員工代簽,但否認系刻意偽造,并不認可侵犯原告姓名權。圣火公司表示,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姓名權是指,盜用或冒用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從而達到不正當的利益和目的的違法行為。而原、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將每位購買產品的客戶進行登記留存備案完全正當合理。且原告并非知名人士,即便是知名人士,被告也沒有利用其姓名進行活動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庭審中,被告當庭向原告進行賠禮道歉,原告對此予以接受。所以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關于賠償損失,雙方各執己見。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但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的該行為對原告姓名權構成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兩萬元,也未提交相關證據,故駁回這一條訴訟請求。
北京晨報記者 岳亦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