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立美、廣州賓圖服飾有限公司: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上訴人吳華明與被上訴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環市東支行、原審被告張立美、廣州賓圖服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民終52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吳華明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