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天 河 區(qū) 人 民 法 院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1號
\u00A0\u00A0\u00A0 原告席步云訴被告謝嘉莉、謝嘉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席步云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220元,由原告席步云負擔。(公告費已由原告預交至相關單位,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內(nèi)徑付原告)。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О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