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A0\u00A0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u00A0\u00A0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u00A0\u00A02、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的情形。
\u00A0\u00A0一、會議召開情況
\u00A0\u00A01、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
\u00A0\u00A0(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9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45
\u00A0\u00A0①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u00A0\u00A02、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廣東省佛山市順德高新區(容桂)建業中路13號公司總部大樓一樓一號會議室
\u00A0\u00A03、本次股東大會表決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u00A0\u00A04、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
\u00A0\u00A05、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主持人:董事長葉遠璋先生
\u00A0\u00A06、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u00A0\u00A07、會議出席情況:出席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331,373,18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75.3121%。
\u00A0\u00A0(1)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u00A0\u00A0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331,251,58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75.2845%。
\u00A0\u00A0(2)網絡投票情況
\u00A0\u00A0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21,6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276%。
\u00A0\u00A02、公司部分董事、全體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u00A0\u00A0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u00A0\u00A0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會議議程對各項議案進行了審議,以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所有議案逐項進行了投票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u00A0\u00A01、審議通過《關于擬投資參股前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的議案》
\u00A0\u00A0表決結果:同意331,252,98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637%;反對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363%;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u00A0\u00A0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499,589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0.6063%;反對120,2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9.3937%;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u00A0\u00A0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u00A0\u00A0由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董龍芳律師、鄧鑫上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u00A0\u00A0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u00A0\u00A02、《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萬和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u00A0\u00A03、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u00A0\u00A0廣東萬和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