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
東安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經查,你藥房有下列違法事實:2017年4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東安縣便民雅馨大藥房進行了檢查。發現該藥房有如下違法行為:1、處方審核人王小林未在崗;2、藥品分類不規范;3、未建立溫濕度記錄。我局執法人員立即責令該藥房限期改正并當場給予警告。2017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照上次檢查的情況對該藥房進行了復查,經核實該藥房處方審核人王小林仍未在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①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地在東安縣,我局對該案具有管轄權。②證明該藥房存在未案GSP經營藥品的違法事實。
2、詢問調查筆錄。①證明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2017年4月5日檢查時發現的違規行為;②當事人簽名: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確認上述調查結果沒有異議。
處罰依據:當事人未按GSP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即: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之規定處罰。考慮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我局案審會合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處罰如下: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東安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u00A0帳號:583357357849開戶行:中國銀行東安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u00A0\u00A0\u00A0\u00A0\u00A0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東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