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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酸梅湯 吃啞巴虧?

福成肥牛火鍋 

原標題:福成酸梅湯 吃啞巴虧?

今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20周年,本報有獎征集消費維權線索

“福成肥牛”的兄弟企業、河北福成五豐有限公司旗下的燕郊乳制品分公司出品的福成牌酸梅湯,產品大面積出現像蟲子一樣的黑色沉淀物,以致被迫停產停售。為此,與代工企業天津冠芳可樂飲料有限公司鬧上法院。

但福成方面一審敗訴。天津武清區法院認為按照2008年的企業產品標準,產品沒有質量瑕疵。

日前,福成方面已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

結親“福成”既賣肥牛 也賣酸梅湯

河北福成五豐有限公司是知名的國家農業重點企業,生產的牛肉曾被指定為2008年奧運會特供食品,享有一定知名度的福成肥牛火鍋店即為該公司經營。

福成公司下屬的燕郊乳制品分公司出品福成牌酸梅湯。燕郊分公司代理人解洪濤說,最初,酸梅湯都是燕郊分公司自行生產的,但該公司只有生產紙包裝飲料的資質,而紙包裝成本很高。為了節省成本,公司決定找其他公司代工生產其他包裝的酸梅湯。

2010年11月1日,燕郊分公司和天津冠芳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由后者代工易拉罐裝的酸梅湯(合同截止日為2011年12月31日)。

燕郊分公司當初負責聯系此事的李先生表示,根據雙方約定,燕郊分公司負責出酸梅湯配方及工藝,并向冠芳公司出了編號為Q/SH32604-2008版的酸梅湯產品標準。

由于易拉罐裝的酸梅湯銷量一般,燕郊分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與冠芳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委托其生產塑料瓶裝酸梅湯,燕郊分公司出具了Q/HFC004S-2011版產品標準。

解洪濤說,重新出具產品標準是因為產品標準只有三年有效期。

翻臉飲料現黑色沉淀物 全面叫停

當年夏天,福成公司原本打算把酸梅湯當做一個新的利潤點,但事與愿違。2011年7月,多個省市的經銷商反映,很多消費者發現酸梅湯里有成分不明的黑色沉淀。

“7月份開始,陸續有各省的總代理商向燕郊分公司反映,酸梅湯也賣不動了。”李先生說,產品出現的問題很嚴重,只要你將飲料瓶倒過來,就能看到瓶底的黑色顆粒或沉淀。它們形同一只只小蟲子,怎么搖晃也不會溶解消失。

李先生坦言,最讓人欣慰的是,因為問題發現及時,尚未發生飲用問題產品后導致腹瀉以及其他對人體有損害的情況發生。

事發后,福成公司十分重視,要求經銷商封存問題產品,并承諾承擔其損失。同時,酸梅湯業務全面叫停。

代工企業稱 幫你搖搖就行

燕郊分公司隨即與冠芳公司協商解決方案。2011年11月13日,冠芳公司回復稱,絮狀沉淀是添加2%的山楂原漿所致,“可在銷售前搖勻,我司可以協助貴司進行操作”。

解洪濤表示,發現問題后,燕郊分公司就不再從冠芳公司提貨,并要求冠芳公司賠償包裝材料款及其他損失。

“冠芳公司不但不同意,還把我們起訴了。”解洪濤說。

2012年12月,天津市武清區法院受理了這起承攬合同糾紛案。

冠芳公司稱,雙方停止合作后,燕郊分公司尚有15382箱酸梅湯、299200個瓶蓋、430213只瓶標、12873個外包裝箱沒有提走,且未支付加工費,故起訴要求支付倉庫保管費44500元、加工費30萬余元及利息損失近3萬元。

福成公司提出反訴,稱冠芳公司生產的酸梅湯有嚴重質量問題,且涉案的4個批次產品的可溶性固形物指標不符合2011版產品標準要求,要求冠芳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解洪濤說:“問題確實嚴重。但可惜起訴時,涉案的飲料已經過期,再拍圖片給法官看也沒意義了。”

冠芳公司 不承認最新標準

福成公司2011版產品標準沒在武清區質監部門備案,他們不知道這個標準。

該公司給福成燕郊分公司發過“新產品試生產工藝配料表”,其中可溶性固形物范圍標注為4%至5%,燕郊分公司未提異議,故生產一直照此執行。

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技術要求:雙方責任均與雙方在2010年11月1日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相同”。2010年11月1日簽訂合同當天,執行合同的2008版企業標準到武清區質監局進行了備案登記,該標準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31日。

福成公司 未按標準生產所致

酸梅湯沒有國家統一標準,所以各企業的產品標準都是自行制定。

福成公司包裝由易拉罐換成塑料瓶,配方也有所變化。2008版產品標準中的可溶性固形物標準,與塑料包裝產品不相適應,所以公司在2011版產品標準中做了新的要求。

出問題的酸梅湯,正是冠芳公司未按其2011版標準進行生產導致的。

“配料表”是冠芳公司單方提出的,且其中只有兩項理化指標,根本不能算是產品質量標準。

允許酸梅湯中有少量絮狀物,理化指標為“果汁含量等于35%時,可溶性固形物大于等于8”

果汁含量大于等于10%時,可溶性固形物大于等于5%。同時,只允許有少量果肉沉淀,不允許有肉眼可見的雜質

2013年2月28日,天津武清區法院一審判決福成公司燕郊分公司應支付給冠芳公司加工費、倉儲費等38萬余元。

經過審理武清區法院認為,2012年11月9日燕郊分公司提出產品有質量問題,但在冠芳公司明確回復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其未向質量鑒定部門提出鑒定以便確定責任。

2012年12月26日燕郊分公司雖然向冠芳公司出具了雜質對比表和檢測報告,但均為該公司自己的檢測機構的員工作出的,且檢驗時間超過保質期,兩份材料的證明力法院不予認可。

而如今,由于產品已過保質期,產品的性質已經發生變化,即使鑒定也不能證明產品是否存在問題,雙方也均認為沒有必要再鑒定。

法院還指出,2008版產品標準經雙方認可,并在武清區質監部門備案;2011版產品標準未在武清區質監部門備案登記,應以2008版產品標準作為考量標準。以此考量,冠芳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存在質量瑕疵。

最終,法院據此支持了冠芳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認為福成公司的損失系自己造成,索賠無據。

最新進展福成不服判決 提出上訴

2013年3月14日,福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解洪濤表示,當初的委托加工合同備案的主體是合同,而非產品質量標準;后者只是一份需要出具的申請材料。

食品安全法施行后,質監部門不再是食品企業標準的備案機構,企業應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該公司制定的2011版產品標準已在河北省衛生廳備案,具有法律效力,該標準也是補充協議履行期間產品唯一有效的質量標準。

同時,由于企業產品標準都是每隔若干年更新一次,因此當初委托加工合同備案時留下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最新執行的標準不一樣,無可厚非。

他還告訴記者,冠芳公司關于“福成公司未提供過2011版標準”的說法明顯是謊言。

解洪濤說:“合同法規定,沒有具體的產品質量標準,不能組織生產,也沒法拿到產品合格證。”

專家說法飲料產品 均無國家標準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教授、中國飲料工業協會技術委員會委員高彥祥表示,在飲料領域,委托加工的方式十分常見,合作的雙方除了要簽訂正式的委托加工合同外,還需要有委托企業提供產品的質量標準。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他表示,我國在飲料產品方面,還沒有細化到某類產品的國家標準,如酸梅湯,感官要求、理化指標等都是企業自行制定,只有衛生指標是國家統一要求的。

他解釋說,飲料產品不存在統一的國家標準,主要是因為產品種類多,統一的標準難以將其窮盡,二是制定起來存在困難。

“感官要求、理化指標,是產品好看、好喝與否的重點。飲料的原料、配方、制作工藝不同,都會影響到這些。”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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