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號22: 在古建筑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6月29日頒布)。
(二)《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2月頒布)第十四條:在古建筑物內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已經引入電源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補辦審批手續。凡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須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裝。
(一)有申請機構名稱、申請項目及內容、理由;
(二)有實施工程方案;
(三)有使用電器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
(一)申請報告,應包括: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和理由等。(復印件1份)
(二)電器設備使用安全措施。(復印件1份)
(三)防火措施。(復印件1份)
(四)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意見書。(復印件1份)
(三)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法定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
1、中心窗口聯系電話:
市中心投訴受理電話:(0812)3332596
市效能投訴中心電話:(0812)3356160
八、特別說明 本辦事須知系依據行政許可法之規定編制的告知文書,其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由市文化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