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天 河 區(qū) 人 民 法 院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告吳華明、張立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吳華明、張立美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借款498759.56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12月15日逾期利息122763.19元,自次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5%上浮30%計算);二、被告吳華明、張立美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利息57984.97元及復利(截至2016年12月15日復利36100.13元,自次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5%上浮30%計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