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 ” )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紅蜻蜓集團有限公司和錢金波等 15 名自然人依法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溫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330300000005900。
第三條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5,880 萬股,均為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內資股,于2015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 “證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溫州市永嘉縣甌北鎮東甌工業區王家圩路。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41,720 萬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 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 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 財務總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充分利用公司擁有的資金、人力和物力,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全體股東和公司職工謀取合法利益。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皮革制品、服飾、鞋材輔料的生產、銷售;針紡織品、日用百貨、五金電器的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房產租賃業務;承辦展覽、展會;承辦會議會務。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取得審批后方可經營)(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 )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及其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序號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