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A0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u00A0本院受理的上訴人林佳與被上訴人席步云及原審被告謝嘉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民終190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謝嘉緯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席步云償還借款本金79萬元;三、駁回席步云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2600元,由席步云負擔1290元,謝嘉緯負擔11310元;公告費500元,由謝嘉緯負擔(席步云已預交有關單位,謝嘉緯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席步云)。二審案件受理費11700元,由席步云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O一八年三月十四日